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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www.cnlg.cn  2008-7-10 1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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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解决城镇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六月十六日

 

 

 

 

苍南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

 

近年来,我县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但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健全,部分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还比较困难。党的“十七大”把“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之一。省政府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中提出:2010年底,要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据此,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精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苍南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年-2010年)》。本规划是《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苍南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的延伸和细化,是解决我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

第二条  规划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7109号)、《苍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苍南县城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本规划适用于我县各城镇,同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本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并纳入苍南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苍南县近期住房建设规划。

规划期和规划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  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科学调整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实行“应保尽保”。

(二)统筹规划。根据我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经济承受能力、地域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

(三)动态管理。根据对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的调查成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最需要的家庭。

第二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与和住房需求分析

第五条 苍南县城镇家庭现状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状况

根据《苍南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苍南县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2006年),全县户籍总人口为123.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6.9万。年末总户数339246户,其中灵溪镇57273户、201170人,龙港镇68609户、242897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71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约35.6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根据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按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标准,我县确定为9000元以下)住房状况的初步调查情况,我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总数达2522,其中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382户,年人均收入在6000元以下(即低保的两倍)1832户。其中年人均收入在9000元以下且户均居住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的2169户,年人均收入在6000元以下,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1582户(其中无房户1272户)。(详见附表)。

从地域上分析,住房困难户主要集中在龙港、灵溪两个人口大镇和矾山镇(含温州矾矿),在全县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169户(其中含人年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低保户353户)中,此三个镇就占了1586户(其中低保户248户),约占全县总数的70%以上。

第六条 政府保障现状

我县自1998年开始建设安居房以来,至今已建设三期,共1351套,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主要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

我县至今尚未建设专门的廉租房,各单位原有的公有住房在进行房改时绝大部分已由原居住的职工购买,实际上各单位并无闲置的公房可用来作为廉租住房。

目前全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我县现行的租赁住房补贴条件是:1、城镇非农户口;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家庭住房面积小于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补贴标准是4口以下(含4口)的家庭每月每户120元,5口以上的家庭每月每户180元。截至2007 12月,全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366户,累计发放补贴款78.78万元。
   
第七条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一)廉租住房需求量分析。《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7109号)提出,要在20082009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家庭收入140%170%200%以下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调查统计(见调查表),我县这一群体的数量在200820092010年底将分别达到739户、1148户、1582户,其中龙港、灵溪、矾山三个镇到2010分别达到440487253户。由于我县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可支配收入每年递增,实际需要解决廉租住房的对象将会减少。按照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2008年至2010年期间建设100套左右的廉租住房较为合适,且以解决孤、老、寡、残及低保户中的无房户为主。

(二)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分析。按照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原则,上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群体除少部分享受实物配租外,将逐年给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根据我县的目前市场租金标准,在规划期内(2008年至2010年期间) 需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约940万。

(三)经济适用房需求分析。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即9000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我县人均年收入在6000-9000之间住房困难家庭为587户。由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调整,部分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可以实行经济适用房租赁的办法,实际需要的经济适用房将多于以上数字。据分析规划期内需建经济适用房约1000套。

综上所述,根据我县住房困难家庭的分布特点及我县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划期内可以在上述三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灵溪、龙港配建部分廉租房。其他各乡镇只有较零散不多的困难户,这些分布零散的困难户无法采用集中的实物配租,只能以发放租赁房屋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首先解决主要城镇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灵溪、龙港、矾山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1000套,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100套,5000平方米。并同时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2008年底前,对人均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4倍以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住房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未来三年内,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要普及人均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所有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并基本满足灵溪、龙港等主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求。

    第四章 住房建设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一)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0. 5万平方米,100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万平方米,1000套。
    (二)建设区域指引。考虑到低收入家庭人口的分布及土地的合理利用,可采取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办法。以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在灵溪、龙港、矾山三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共7.5万平方米。

(三)建设标准。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功能要求,建设廉租住房以一居室和两居室的小套型住房为主,满足基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左右。
   
(四)建设年度指引。

苍南县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08-2010年)

年度

(立项

时间)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2008  

28000 

400 

1500

30

灵溪、龙港镇 

2009  

7000

100 

 

 

矾山镇    

2010  

35000

500   

3500

70

灵溪、龙港镇

     

70000  

1000   

5000

100   

     

(五)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原则

1、廉租房供应对象的确定。按照我省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廉租房的实物配租应首先供应低保户中的无房家庭及孤寡老残家庭。

3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确定。按浙政发〔200757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我县低收入家庭现阶段的标准是家庭人均年收入在9000元以下。在经济适用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收入相对更低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4、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当地无经济适用房房源的,也可以向社会租赁,若政府财力许可,结合当地乡镇的房价,政府可实现一次性货币化补贴。

5、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发〔20075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但在当地又没有廉租房的零散低保户,可根据条件申请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发〔20075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测算,我县现阶段(暂以2008年为基准)实行的补贴标准为:灵溪镇、龙港镇为每月5/,其他建制镇为每月2.8/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及总量。由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需要2-3年的周期,在交付使用前,按照20082009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家庭收入140%170%200%以下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根据以上标准及调查表中家庭人口状况的分析分类,全县大约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数量如下(暂以2008年度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年份

廉租住房补贴户数

所需资金量

2008

739

200万元

2009

1148

310万元

2010

1582

430万元

合计

 

940万元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标准及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所登记。

(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交付使用后,将对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的符合廉租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  

(一)总量。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根据我县未来3年新开工7. 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目标,按城镇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1.4计算,约需93亩土地(包括代征用地)。

(二)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年度

地点

面积(亩)

2008

灵溪、龙港

40(灵溪20、龙港20

2009

矾山

8

2010

灵溪、龙港

45

合计

 

93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

(一)资金安排总量

在规划期内,需要财政投入约 1940万元。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00套,约需1000万元;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940万元。另外还需要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启动资金。

  年度资金安排

年份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万元)

廉租住房建设

(万元)

合计

(万元)

2008

200

1500

300

500

2009

310

 

 

310

2010

430

3500

700

1130

合计

940

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