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为解决国家招生、就业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未就业大中院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经研究,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规定如下:
一、办理对象和条件
办理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退学),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与持户口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3)现生活在苍南县;(4)经原籍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迁入的。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自谋职业证明由县民政部门出具。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以村为单位报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汇总后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申请人需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苍南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结业、退学)证书、入学前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确系该村迁出、现生活基础确在该村并同意迁入证明,且以迁入地村委会为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4、县级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情况证明或县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自谋职业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派出所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如遇个别疑难问题请书面请示县公安局户政基础大队,由县公安局户政基础大队负责解释。